(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文与周超、张明、哈密风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周超,张明,哈密风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952号原告:李文,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系新疆钢铁雅满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哈密市天山北路军民巷5院106栋3单元202号。被告:周超,男,汉族,1983年1月26日出生,系哈密风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师,住哈密前进西路新花园小区7号楼1单元501室。被告:张明,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系哈密风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密市东郊路12栋2单元202号。委托代理人:陈子忠,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密风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建设西路建筑新村120号底商14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诉被告周超、张明、哈密风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计419.5元,由原告李文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娟代理审判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董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