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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迪丰与岑柏治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迪丰,岑柏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31-2号申请执行人:陈迪丰,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柏治,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迪丰与岑柏治(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91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柏治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岑柏治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2320元,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73元,执行费15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