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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邹建伟诉天津市君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建伟,天津市君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783号申请执行人:邹建伟被执行人:天津市君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邹建伟申请执行天津市君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信息,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邹建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4000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邢桢博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冬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