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越城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稽山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越城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稽山支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裁判文书审批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越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国强,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稽山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剑。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越城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稽山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944号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越城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华都10幢302室。法定代表人丁志祥,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国强,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稽山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1155号。法定代表人杨剑,系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越城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稽山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戴伟章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陈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