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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世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碧海鸿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丁荣凤,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世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弘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洪盛(2014)滨塘民初字第4266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2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