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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志友、王文山与李立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友,申请执行人王文山,农民。被执行人李立堂,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立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立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立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立堂之妻李玉花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河西八仙里南二段3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08××79。二、李玉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李玉花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李玉花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该查封措施轮候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执字第253、253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