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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诉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法定代表人胡宝山,任段长。被执行人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德厚,任总经理。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诉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水泥订购款人民币733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33元。被执行人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限期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履行支付案件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本院强行划拨了被执行人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陇县亚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段欠款义务,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公路管理局陇县公路管理自愿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