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赵聪芹申请执行孙蒙、孙远州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聪芹,孙蒙,孙远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赵聪芹,女,1960年生。被执行人孙蒙,男,1985年生。被执行人孙远州,男,1959年生。赵聪芹申请执行孙蒙、孙远州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卢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远州承包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卢氏县分公司豫M551**车辆营运卢氏至郑州客运班线有客运收入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远州承包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卢氏县分公司豫M551**车辆营运卢氏至郑州客运班线的营运收入按公司结算返还数额全额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华执行员 朱金鹏执行员 张跃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