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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朗捷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礼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6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