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方玮、吴李莎与冯盈、陈红卫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玮,吴李莎,冯盈,陈红卫,冯晨晨,刘玉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方玮。原告:吴李莎。委托代理人:李伍爱。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燕,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盈。被告:陈红卫。被告:冯晨晨。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清,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筱雯,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玉丽。委托代理人:骆滨鸿,杭州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的原告方玮、吴李莎诉被告冯盈、冯晨晨、陈红卫,第三人刘玉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玮、吴李莎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玮、吴李莎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31.5元,减半收取115.75元,由原告方玮、吴李莎负担,退还原告方玮、吴李莎115.7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方玮、吴李莎负担。审判员 朱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