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谢新林与王志伟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新林,王志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谢新林,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黄波,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志伟,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新林诉被告王志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新林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王志伟已经腾退占用的房屋,原告的起诉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新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新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新林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慕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