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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某某投资公司与梁某某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梁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申请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梁某某从申请人处借款,到期未还,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某某在金融机构2万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梁某某在金融机构2万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