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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恢执字第3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邱美霞与朱洪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美霞,朱洪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恢执字第314-1-3号申请执行人:邱美霞。被执行人:朱洪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潍城刑初字第1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洪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朱洪喜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奎文区××东街14526号新龙湾3号楼1125室房产一套(他项证号:潍坊预市属字第××号)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经申请人邱美霞申请将被执行人朱洪喜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奎文区××东街14526号新龙湾3号楼1125室房产一套(他项证号:潍坊预市属字第××号)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洪喜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奎文区××东街14526号新龙湾3号楼1125室房产一套(他项证号:潍坊预市属字第××号)作价115577.76元,交付申请人邱美霞抵偿债务。(扣除优先受偿64181.52元,执行费2634元,公告费2000元,评估费3000元),实际抵偿债务43762.24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邱美霞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邱美霞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