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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鸡西市滴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曲东彦等8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滴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东彦,曲学丽,张凤金,曹艳琴,栗升臣,王世年,刘海常,张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滴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2897946-9。法定代表人:石钟麟,理事长。被执行人曲东彦,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金山村**组,滴道河乡金山村农民,身份证号2303041980********。被执行人曲学丽,女,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中心五委*组,滴道河乡金山村农民,身份证号2303041977********。被执行人张凤金,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金山委*组,滴道河乡金山村村民,身份证号2303041972********。被执行人曹艳琴,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金山委*组,滴道河乡金山村农民,身份证号2303041976********。被执行人栗升臣,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金山委*组,滴道河乡金山村农民,身份证号230304977********。被执行人王世年,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新华委*组,滴道河乡金山村农民,身份证号2303041977********。被执行人刘海常,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金山村**组,滴道河乡金山村农民,身份证号37280219690********。被执行人张秋艳,女,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金山村**组,滴道河乡金山村农民,身份证号2303041972********。鸡西市滴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曲东彦、曲学丽、张凤金、曹艳琴、栗升臣、王世年、刘海常、张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滴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45.870.00元,鸡西市滴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滴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思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