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