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谢洪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谢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028号罪犯吴谢洪,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谢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311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0年9月19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榕刑执字第659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2年11月17日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榕刑执字第86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谢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谢洪上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311元。本院认为,罪犯吴谢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谢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谢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谢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