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钟永宏交通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运输管理所,钟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东大街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肖立仁,所长。被执行人钟永宏,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与被执行人钟永宏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8)武执审字第13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武平县运输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武执审字第13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