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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南充市联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配送服务分公司诉李志华、唐友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联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配送服务分公司,李志华,唐友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南充市联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配送服务分公司。法定代办人史为周。委托代理人周伟,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志华。被告唐友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联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配送服务分公司诉被告李志华、唐友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联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配送服务分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联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配送服务分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联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配送服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华、唐友川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28元,由原告南充市联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配送服务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凤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璐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