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孙书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4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书旺,无职业。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书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骆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书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孙书旺在天津市河西区枫林路与陵水道交口处骏庭快捷酒店803房间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并在该房间内与于××共同吸食上述毒品。后公安机关在酒店门口将被告人孙书旺抓获,并从酒店房间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34克,从被告人孙书旺处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收缴,毒资人民币1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依法扣押。到案后,被告人孙书旺揭发吸毒人员于××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书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于××、吕××、李××、杨××、隋××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联单、搜查笔录、毒品收缴收据、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于××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酒店住宿登记表、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通话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书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书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书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书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书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孙书旺的刑期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收缴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lenovo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乐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莎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