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汪长生与胡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长生,胡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61号原告:汪长生。被告:胡忠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长生诉被告胡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长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长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汪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艳晓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