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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1等与王×3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1,王×2,王×3,王×4,王×5,王×6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0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男,1971年4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3,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王×3之妻),1964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4,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王×5,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王×6(曾用名王×7),男,2008年7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周×(王×6之母),1969年9月7日出生。上诉人王×1、王×2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1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101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邢述华代理审判员  施 忆代理审判员  黄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玉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