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蚌埠市华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华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蚌埠市华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95250-7。法定代表人:杨念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莉,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培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8528614-9。法定代表人:陈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华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华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