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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韩秀峰、郝晓娟与常万松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秀峰,郝晓娟,常万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秀峰,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晓娟,女。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万松,男。委托代理人杨慧超,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韩秀峰、郝晓娟与被上诉人常万松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秀峰及韩秀峰、郝晓娟的委托代理人李莎,被上诉人常万松的委托代理人杨慧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上诉人韩秀峰、郝晓娟已预交,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志贤审判员  李 黎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郎玉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