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解某与褚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1747号申请执行人解某,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褚某,女,1987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某与被执行人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办理土地证过户。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4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现已办理完毕涉案房屋的土地证等手续,该案执行完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柳玉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