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继南与隗永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南,隗永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张继南,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玉红,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被告隗永明,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南诉被告隗永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南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隗永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南自愿撤回对被告隗永明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继南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