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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继南与隗永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南,隗永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张继南,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玉红,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被告隗永明,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南诉被告隗永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南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隗永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南自愿撤回对被告隗永明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继南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