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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侯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碧钗与南屿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钗,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侯行初字第14号原告李碧钗,女,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浩,男,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江光生,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林武,镇长。委托代理人洪国富、齐晖,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碧钗不服被告闽侯县南屿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侯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李碧钗不服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3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榕行终字第374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2013)侯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碧钗申请对其被强行拆除的农业大棚等设施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经合议庭审查予以准许,并依照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2015年2月13日,原告李碧钗以其已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碧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案评估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捷审 判 员 郑 英代理审判员 陈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大权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