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0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携带水果刀至如东县长沙镇三民村许某某宅,用水果刀撬开被害人许某某宅堂屋大门,进入该宅东房间,持刀威吓被害人许某某,抢得其银质戒指一枚。经鉴定,被抢银质戒指价值人民币40元。事发后,被害人许某某和其子韩某至被告人冯某某宅,二人与被告人冯某某的女儿冯某均问询冯某某,抢劫银戒指一事是否为其所为,其拒不承认。后冯某让许某某和韩平报警,如东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至被告人冯某某宅将其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如东县公安局追回被抢银质戒指,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许某某。被害人许某某对被告人冯某某表示谅解,望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韩某、冯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如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如东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冯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唯对其自首的认定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犯罪以后未主动给公安机关打电话交代犯罪事实,虽其在被害人儿子报警后一直未离开家中,但此前在被问及抢劫一事是否为其所为时始终未予承认,其主观上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客观上也没有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法律上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自首并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二、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不锈钢单刃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朱天晔人民陪审员 缪忠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良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