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三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西顺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成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顺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昌市成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三初字第263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顺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陶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锋,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成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谢志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开莉,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邬建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顺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成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顺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成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顺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成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351元减半收取317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顺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南昌市成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