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增信与北京市君平安达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增信,北京市君平安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2646号原告孙增信,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君平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1093号314室。法定代表人黄自民,经理。原告孙增信与被告北京市君平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于伟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增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孙增信起诉称:原告孙增信于2011年8月23日购买了挂靠在被告名下的旧小型货车(车牌号为京PS7N**),双方协商确认三年后过户。现三年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仍不配合原告孙增信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孙增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京PS7N**车辆的过户手续,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原告孙增信与被告签订《汽车户名使用挂靠协议》,约定原告孙增信以自己出资购置的江淮牌汽车(车牌号为京PS7N**)挂靠在被告名下从事个体运输业务。挂靠期间,被告每年一次性收取原告孙增信服务费1500元,三年后合同有效期满,双方合同自由。被告为原告孙增信办理该车辆的营运手续(此费用包括公司管理费、营运证、二级保养两次、等级评定一次),其他费用由原告孙增信另行交纳。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能就车辆过户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孙增信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被告均未能履行其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孙增信向法庭提交的《汽车户名使用挂靠协议》、车辆行驶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原告孙增信与被告之间就车辆挂靠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按约履行至协议期限届满。被告一直未能按约协助原告孙增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原告孙增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君平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车牌号为京PS7N**的江淮货车过户至原告孙增信名下。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市君平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