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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缪金萍与李金皋、姚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金萍,李金皋,姚霈,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880号申请执行人缪金萍。被执行人李金皋。被执行人姚霈。被执行人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皋,总经理。关于缪金萍与李金皋、姚霈、如皋市富利高漂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通中民终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583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0元,执行费1409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刘斌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照顾被执行人的困难,同意按照858350元结案,除已给付5万,下余808350元分期给付: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25万元(已按期履行),同年6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10月30日前给付258350元。和解协议同时明确: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则要求法院依照(2014)通中民终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刘 斌执行员  田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