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曹乐辉与潍坊华东汽配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乐辉,潍坊华东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曹乐辉。被执行人潍坊华东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霞飞路8号。法定代表人:范子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寒法确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潍坊华东汽配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潍坊华东汽配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曹乐辉工资43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华东汽配有限公司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成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