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心旗与林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心旗,林建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48号原告何心旗,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建昌,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心旗与被告林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心旗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心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9.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9.6元,由原告何心旗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