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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何心旗与林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心旗,林建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48号原告何心旗,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建昌,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心旗与被告林建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心旗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心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9.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9.6元,由原告何心旗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