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莫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88号原告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红霞,宜州市庆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莫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某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亦未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王树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