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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某,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胡龙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记员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