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孟凡彬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年通行初字第00014号起诉人孟凡彬,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2015年2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孟凡彬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行政许可纠纷一案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我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2009规意选字0409号《规划意见书》,我认为该意见书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此后,我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2009规意选字0409号《规划意见书》的决定。我对此不服,故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2009规意选字0409号《规划意见书》。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对不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孟凡彬所诉事项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孟凡彬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硕果代理审判员 赵 雯人民陪审员 胡晓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