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金平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2014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诉刑诉(2015)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为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DY**小汽车沿汕头市金砂路自东往西行驶,途径金色家园一栋前路段时,与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朱某某受伤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2013年12月17日到交警部门自首。经鉴定,朱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据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122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人欧某、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案车辆、驾驶人查询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材料,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第2013122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法尸)字(2014)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痕)字(2013)570号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对交通事故现场及相关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