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冠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济南升界软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冠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升界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商初字第521号原告山东冠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尹光荣,经理。被告济南升界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翠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冠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升界软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冠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