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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玉钦与费县马庄镇马庄街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钦,费县马庄镇马庄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钦,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马庄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桂花,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钦与被执行人费县马庄镇马庄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庆晓审判员  王安亮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