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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开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杜红军诉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红军,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保字第7号申请人杜红军。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强,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杜红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杜红军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二百三十八万元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春燕代理审判员  尹智辉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