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开成与陈昌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付,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成,居民。委托代理人沈长怀,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昌付因与被上诉人李开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冈商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陈昌付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4)建冈商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陈昌付。审 判 长 李志忠审 判 员 胥 霞代理审判员 郭华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