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浩与何兵、李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52-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何兵,李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52-2号原告:王浩,男,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张行春,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兵,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李孝明,男,汉族,1973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何兵、李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何兵、李孝明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9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何兵、李孝明银行存款9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里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