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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终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烟台市欣超塑粉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欣超塑粉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终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欣超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刘智禄,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欣超塑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市欣超塑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商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审判员  李海涛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