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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祝俊平与代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俊平,代连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68号��告祝俊平,男,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代连刚,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俊平诉被告代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俊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俊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