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一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祝俊平与代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俊平,代连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68号��告祝俊平,男,汉族。现住镇赉县。被告代连刚,男,成年人。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俊平诉被告代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俊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俊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俊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