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刑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树、李官霖滥伐林木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树,李官霖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百刑终字第1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树,农民。原审被告人李官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树、李官霖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田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5日移送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抒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树、李官霖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韦某等人在田林县高龙乡渭山村平莫屯的“新路梁子”、“三角桩”和“毛果洞湾”(地名)砍伐林木。经勘查和计算,被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982.7234立方米,被滥伐幼树14447株。案发后,被告人李官霖自动投案。庭审中,被告人张树的辩护人申请证人娄某、陈某出庭作证。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石某、韦某、谭某、张某乙、廖某、董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丙、娄某、陈某的证言笔录;2、田林县高龙乡渭山村平莫屯“新路梁子”、“毛果洞湾”和“三角桩”的滥伐林木现场勘查笔录两份、田林县高龙乡渭山村5林班(新路梁子)和6、8林班(三角桩、毛果洞湾)的滥伐林木地块现场位置图2份、田林县高龙乡渭山村5林班(新路梁子)被滥伐林木样地调查表4份、现场勘查林木检尺登记表7份、现场勘查树高调查登记表;3、刑事案件照片;4、张树滥伐林木面积计算表2份、田林县高龙乡渭山村5林班(新路梁子)被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计算表、高龙乡渭山村6、8林班“三角桩”“毛果洞湾”被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计算表、地块现场位置图2份;5、“毛果洞湾”“三角桩”滥伐林木现场运输到公路边的杉木、桦木的原木现场检测量记录、押物品、文件清单;6、田林县林业局的变卖原木的说明、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2张;7、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说明;8、公安机关拍照《苗木种植合同书》的相片;9、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证明;10、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张树到案说明;11、田林县林业局证明;12、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李官霖到案说明;13、户籍证明;14、被告人张树、李官霖的供述笔录。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树、李官霖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滥伐林木开垦,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982.7234立方米,滥伐幼树为14447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树和李官霖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树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树在实施滥伐林木时到现场指定砍伐范围、监工等,是主犯。被告人李官霖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李官霖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上诉人张树上诉称,一审法院以其到现场指定砍伐范围、监工就认定为主犯错误,从砍伐到种植的过程中,都是由丈夫李官霖的安排指挥,其只是被动地听从,被动地参与,其应是从犯;其砍伐林木后,已经全部种了杉木,成活率达到90%,长势良好;其患病严重,走路很困难。要求对其改判缓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树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树、原审被告人李官霖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批准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李官霖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有自首情节。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原审被告人李官霖的量刑适当,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张树上诉提出一审法院以其到现场指定砍伐范围、监工就认定为主犯错误,从砍伐到种植的过程中,都是由丈夫李官霖的安排指挥,其只是被动地听从,被动地参与,其应是从犯,要求改判缓刑的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李官霖供述称在未办好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其家在“新路梁子”、“三角桩”和“毛果洞湾”雇民工砍树开地改种杉木,是其主张计划指使的、是其联系民工和民工签订砍树种植苗木合同、其让妻子张树带民工去指认“三角桩”范围、让其岳父带民工去指认“毛果洞湾”范围、让其舅子张毛狗带民工去指认“新路梁子”范围。砍树种植之事,其和张树商量过,但张树不同意,砍树行为,只是其个人的行为。上诉人张树供述称开荒造林其是不同意的,但性格刚强的丈夫李官霖一定要做,从提出种树、找民工、商谈砍伐种植的价格、合同的签订到安排人员到指认砍树范围再到树苗的购买等,都是李官霖安排,其只是被动地听从丈夫李官霖的指挥,被动地参与,其带民工去“三角桩”指认要砍树的“范围,砍树期间,其和李官霖监工。证人董某证实,家里大大小小的事都是其家公李官霖做主,家公曾打电话来叫他们回家开地种林木,家公自己请民工来开发,是家公叫家婆张树带民工上山去指认开垦范围。证人李某丙证实,是其父亲李官霖联系民工,要求其姐弟回来参与开发种植杉木,叫其拉一车6000株树苗到平莫屯。证人娄某(李官霖邻居)证实,李官霖曾要求其找工人砍树,但张树不同意,李官霖做事坚决。证人陈某(李官霖邻居)证实,李官霖虽然双目失明,但是在2014年9月份他自己指挥工人建一栋房子,李官霖做事很强硬。证人张某丁证实,李官霖家砍树种植,是李官霖主张的,李官霖曾叫其找人砍树。证人李某丁、李某乙均证实,其父亲曾打电话叫其回家开地种林木。证人平莫屯队长张某乙证实,张树久不久到实地监工,被砍的三片林地树木不是很多。综上,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李官霖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诉人张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该上诉意见予以采纳。现有证据证实,李官霖家的三片林地,是1987年种植的树木,大部分已老化枯死。李官霖家砍伐的杂木,有的是二次砍伐,原属树桩,且其中砍伐的14447株是幼树,砍伐后已全部造林,成活率达90%以上。综上,上诉人张树未经批准砍伐自家的三片林木虽然数量巨大,但考虑到上诉人张树砍伐的林木是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成活率不高,砍伐的树木不是很大,有14447株是幼树。上诉人张树砍伐的行为,并不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是对低产林进行更新改造。上诉人张树砍伐林木后,已经在原址种上杉木,成活率达到90%,长势良好。上诉人张树认罪态度好,本案二审期间,已向一审田林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有悔罪表现。根据上诉人张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上诉人张树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2014)田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李官霖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2014)田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树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文良审判员 张 莉审判员 麦珊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冬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