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盐商初字第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涤、张辉与张辉、侯小刚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涤,张辉,侯小刚,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盐商初字第0184号原告沈涤,。委托代理人张韬,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委托代理人吴富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小刚,。被告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法定代表人侯小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涤与被告张辉、侯小刚、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辉、侯小刚、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涤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辉、侯小刚、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涤撤回对被告张辉、侯小刚、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为14600元,由原告沈涤负担。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云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