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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盐商初字第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涤、张辉与张辉、侯小刚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涤,张辉,侯小刚,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盐商初字第0184号原告沈涤,。委托代理人张韬,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辉。委托代理人吴富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小刚,。被告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法定代表人侯小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涤与被告张辉、侯小刚、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涤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辉、侯小刚、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涤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辉、侯小刚、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涤撤回对被告张辉、侯小刚、阜宁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为14600元,由原告沈涤负担。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付陈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云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