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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丁常稳与戴惠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常稳,戴惠平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民初字第00100号原告丁常稳。被告戴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常稳诉被告戴惠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常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常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常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财产保全费480元,合计940元,由原告丁常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月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