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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孙德文与郭秀娟、马国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文,郭秀娟,马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77-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文。被执行人郭秀娟。被执行人马国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郭秀娟、马国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两被执行人郭秀娟、马国栋的被继承人马允贵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91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先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