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孙德文与郭秀娟、马国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文,郭秀娟,马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377-2号申请执行人孙德文。被执行人郭秀娟。被执行人马国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芝民社一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郭秀娟、马国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两被执行人郭秀娟、马国栋的被继承人马允贵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919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先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