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陈琳与朱舟芳、齐世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琳,朱舟芳,齐世杰,张涛,张家霞,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67-1号申请执行人陈琳。被执行人朱舟芳。被执行人齐世杰。被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张家霞。被执行人高密市恒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舟芳在高密市国家税务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朱舟芳所有的在高密市国家税务局的工资收入xxx万元(自2015年3月开始每月扣xxx元起直至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