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法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彭国平与周志高、周彦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平,周志高,周彦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彭国平,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被执行人周志高,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周彦希,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崔利国,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彭国平与被执行人周志高、周彦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彭国平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6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周彦希所有的坐落于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凯旋国际广场090XXX号(权证号0006XX**)及09XXX6号(权证号0006XX**)房产。申请执行人彭国平依法参与竞拍,并以461168元的最高价竞得。在支付相关费用后,余款抵偿被执行人所欠本案全部债务。至此,本案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夏文成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