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3号申请人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文艳。2015年2月6日,申请人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酷公司”)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炫酷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8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上海炫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动投资公司”)和湖南酷贝拉欢乐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贝拉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号XXX幢XXX室。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沪金审财[2014]第F363号审计报告披露,截至2014年4月30日止,申请人资产合计58,830.83元,负债合计2,139,826.38元,所有者权益合计-2,080,995.55元。申请人已资不抵债。2014年12月31日,申请人股东炫动投资公司和酷贝拉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炫酷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作为破产债务人以及申请人的主体适格。同时,申请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号XXX幢XXX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现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其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上海炫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嘉骏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吕燕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关注公众号“”